1.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该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原始配料。如果不能提供,则无法进行备案。
2.配方中只含有氨基酸表活,如椰油酰甘氨酸钠、月桂酰谷氨酸二钠、月桂酰肌氨酸钠等,是否可以宣称氨基酸?
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宣称“氨基酸”与配方中“氨基酸表活”成分不符,二者功效作用也不相同。
3.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4.化妆品配方是否允许变更?
答:己注册备案化收品的配方不允许变更。根据《办法》和《规定》,已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因其使用的原料重换供应商等导致产品配方不可避免的发生微小变化,这种情形的配方微小变化是允许的,但应当履行《办法》和《规定》规定的义务。但除此情形之外的产品配方变化,实质上构成了新产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5.必须配合仪器或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如何注册备案?
答:除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外,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其产品评估过程中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特性。原则上,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化妆品备案注册